《滁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檢測、管理的單位,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滁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市本級范圍內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滁州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均應進行備案登記管理。備案登記包括設備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出租、安裝、使用等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備案登記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未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一律不得安裝、使用。
第四條 出租單位或自購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取得建筑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管理(以下簡稱“設備管理單位”)。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首次安裝前,設備管理單位應到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備案。外地進滁企業應先辦理企業進滁備案手續。
設備管理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備案證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備案申請表;
(二)設備管理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四)產品合格證;
(五)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六)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
(七)設備管理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八)設備管理單位與產權單位簽訂的設備管理協議;
(九)安全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核對原件后,留存復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和設備管理單位印章)。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不予備案,已經備案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ㄒ唬⿲賴液偷胤矫髁钐蕴蛘呓故褂玫;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ㄈ┙洐z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第六條 設備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七條 安拆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拆前兩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監督機構,告知時應提交經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拆告知書;
(二)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備案證;
(三)安拆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四)安拆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五)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六)安拆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拆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七)安拆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八)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輔助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第八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施工的企業,必須取得起重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外地進滁企業應辦理進滁備案手續后,方可承攬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程施工任務。
第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會同設備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監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及現場施工條件并記錄,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條 安拆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前檢查記錄和安裝后自檢記錄;
(五)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六)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設備管理、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則,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登記,登記標志應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辦理使用登記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ㄖ鹬貦C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備案證明;
(二)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租賃合同;
(三)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ㄋ模┦褂脝挝惶胤N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ㄎ澹┙ㄖ鹬貦C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本設備前一項工程的安全運行資料;
(六)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安全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監督機構不予使用登記并有權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未經安裝驗收或者經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日常保養,實行交接班檢查制度,至少每月進行一次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設備管理單位。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提升與下降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附著裝置和關鍵零配件。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使用情況,檢查操作人員交接班檢查記錄和維修檢查記錄;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情況和安全管理記錄;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十九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在其核準的資質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并出具真實、有效的檢驗檢測報告。外地進滁檢驗檢測機構應在辦理進滁備案手續后方可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檢驗檢測機構在檢測活動過程中發現不合格的設備時,應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吊籃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司機、建筑架子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全市禁止使用龍門架。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將依照有關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